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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汲万强   提问时间: 2013-01-31 10:00
 标题:邮政储蓄银行门前摔伤,申请赔偿依据的咨询
内容:

    本人于2013年1月22日上午11点在南开区某邮储银行门前的ATM机取款,在离开ATM机时,距离地面有4阶台阶,在我下去的时候,因为台阶多层有冰(照片为证),且没有任何防护栏、隔离警戒、提示牌等,造成本人从台阶上滑倒至地面,造成尾1,骶5骨折,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截止现在,医药费3000元,误工费每月5000元。现在本人提出赔偿,邮储银行方面虽承认摔伤事实,且有录像为证,但就赔偿态度暧昧,推脱。

    请问.我若诉讼解决此赔偿,需要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如何进行起诉工作?

回复部门: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2013-02-03 14:4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银行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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