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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3-01-28 15:48
 标题:雇佣关系意外伤害的赔偿问题
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退休职工,在一卖衣服的店铺打工,因上梯子拿货物摔伤头部。住院治疗医药费用3万余,都由个人垫付,与雇主协商不妥,上诉法院。当时只告了老板。但结果他并不是该店经营者,而是他爱人为法律上的经营者,结果撤诉了。法官建议全额的医药费用应该先社保报销完毕后,降低个人损失,再上诉其余自费部分,这样损失会更小。话是不错,当初如果我先报销,原件就没有了,我立案时如果没有票据原件的话是无法立案的。我遇到的问题是:

    1.如果不报销用全额医药费再上诉老板娘的话,我能得到全额赔偿吗?

    2.怕法院判的还没报销多了,可就损失更大了。我现在如何做好呢?

回复部门: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2013-02-03 14:4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

     您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上海都,根据双方个自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已经退休,再务工与对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务工中受到伤害,所产生的损害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雇主主张权利。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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