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去年11月买的期房,交了预付款,合同鉴了。余下的部分我是贷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手续比较繁琐,工作又比较忙,直到今年10月15日才批下来。备注:我看过合同,我交余款超过他规定的去年11月30日前,上面没写违约后的责任。同时,他注明的交房时期是今年10月30日,他们也违约了,只注明了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
问:他这里的房子现在降价了,每平200元左右吧,现在余款还没有交给房产商,如何与房产商协调按现价交余款?
您好:
依据您与房产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的金额。至于您迟延支付剩余房款,如果房产商要追究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追究,同样,您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建议您带上购房相关协议咨询律师。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王宁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