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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乐文    提问时间: 2012-07-09 15:41
 标题:补签之前劳动合同后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内容:

    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没有缴纳劳动保险。但是在就职11个月时,要求补签合同并签署入职时的日期。(合同上注明的试用日期,试用期工资与原来面试不符,及询问人事,人事告知只是为续签合同方便)犹豫后签署该合同并按要求签署合同的日期。再补签合同后一周,距该合同到期还有一周,公司提出不再续签。请问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如何解决,是否会对公司予以处罚。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07-10 11: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乐文网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补订合同;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你的描述,用人单位已经违反相关规定,你有权持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申请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同时,劳动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感谢你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2年7月1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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