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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先生    提问时间: 2012-08-09 15:03
 标题:关于交通事故官司
内容:

    我于去年8月在倒车过程中与骑车人相撞,交警队判我全责。

    事后我将伤者送往医院,为其颠覆了住院费,手术费,出院后部分复查费用和护工费(有发票)等等,大部分住院期间的清单票据在我手上。一共为其垫付了八万余元。

    伤者今年将做2次手术取出钢钉。

    现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三千余元,误工费两万余元(对方年龄将近60岁),护理费两万余元,伤残鉴定费(膝盖骨折术后恢复较好)残疾赔偿金五万余元,等等共计十一万余元。

    我的车子轻微碰撞磨损,有交强险,商业保险保额10万

    没有经历过这种事,不知道这官司究竟该怎么打,符合法律规定要陪多少。谢谢!

回复部门: 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 2012-08-09 17: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侵权人还应向受害人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但具体到您应该赔付对方多少钱,人民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2年8月9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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