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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兰春艳
提问时间:
2012-08-0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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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劳动场所变更不给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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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于2007年11月7日进入天津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工作,现在公司由开发区第7大街搬到北辰区,我们无法继续工作,公司7月初协商按2000元一月的给补偿,当时我们也同意了,现在该发补偿金了,公司又变了,不按那时约定给了。实际我们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是2600元,公司这样是不是太过分了,还恐吓我们爱哪儿告哪儿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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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08-06 17:12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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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兰春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既然您与单位之间已经就经济补偿达成了协议,单位应该按照约定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单位未按时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您可采取与单位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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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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