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9年12月进入该用工单位,1995年在家待岗。2007年由于单位领导出现变化与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给本人社会保险交到1996年12月,为了证实1996年12月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先后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法院认定双方1996年12月以后劳动合同终止。特咨询用工单位未办理终止合同及档案交接手续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赔(16年)。我从哪几个方面要求赔偿、数额是多少可以支持,是去仲裁还是去法院。请律师给与解答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涉及问题复杂,您提供相关因素缺失,最好是电话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益清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