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住在河西区瑞江花园!2012年5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在出小区大门的时候被一只狗袭击,两条腿都收到比较严重的伤害,而我受袭击的地点就在小区保安室门口不到一米的距离。当时有4个保安在周围,但就是没人管!事后我从医院回来后了解到从昨天晚上到今天我是第6个被狗咬伤的人,而在我之后又有3个人被袭击。
我找到了瑞江花园的天房物业公司,他们的一位女性经理态度十分恶劣,说这种事情他们不负任何责任!业主的人身安全和他们无关!但是我想前面已经有这么多人遇到袭击,物业公司至少应该有告知广大业主的责任吧?我们是在小区内被袭击,物业公司脱不了干系。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怎么能让我们放心。
综上所述,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一个有依据的答复,不要让我们老百姓又伤身来又伤心呀!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是狗的主人的话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益清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