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恒大集团开发的东丽湖恒大绿洲项目洋房,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交房,但现在已延期半年未交房,虽获得了东丽区房管局颁发的准入证,但项目始终是临水临电、小区内道路也未铺装好,根本不具备入住条件,目前项目已停工。经与开发商多次协调未果,既无确定的交房日期,而且开发商方面态度强硬,不顾广大业主损失,在违约赔付上只赔到准入证下发之日(2012年1月13日)。恒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明显的霸王条款:购房合同第五条规定:“甲方如未按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附件1]
尊敬的张先生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的问题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问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此外,对于格式条款出现明显矛盾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角度解释合同,即更保护被迫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