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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菲    提问时间: 2012-04-09 10:44
 标题:房子合同问题
内容:

    我2011年9月份付全款买的房子至今未签合同(开发商的责任),能退吗?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2-04-09 15:4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双方协议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尚未成立,可以要求返还房款。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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