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2年2月8日上午近10点,我在和平区荣安大街归国华侨联合会门前便道,被深70毫米的管线井井盖边缘崴脚后摔伤左膝筋膜(已向派出所报案并调出监控录像)。至今膝盖处疼痛活动不便。多次找到井盖产权单位联通天津和平公司,她们坚称先有井盖后修道路,井盖没提升得找和平道路。和平道路管理称他们两年多没施工,且每修路也都把井盖产权单位找来,此事应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至今一个半月问题无果,花掉不少钱,给我的经济和精神造成很大压力。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检查井“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三、《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三十九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第七条强调:“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我认为联通和平公司应对此负责并赔偿。但其态度强硬拒不承担。我不想打官司,一则旷日持久,二则有理也可能输。想请律师帮助
张金兰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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