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以案件没有结束还需要鉴定为理由扣车7个月不给任何扣车手续。后在信访部门的要求下开了扣车单据,在我全险的情况下,然后又以事故 必须交保证金为理由继续扣车不放已一年半的时间了。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车辆的检验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有期限的。而且今年实行的国家行政强制法对相关的事情也有了规定。
请问律师,我是不是可以告交通部门侵害我的利益要求赔偿。
第一,根据国家行政强制法,要求交通警察提供车辆的存车费用.
第二。对于这么长期限由于风吹日晒造成车辆的贬值,以及车辆长期不开造成车辆损害的维修费用。以及当时我车辆离过保修还有半年时间,就是我车辆取出后半年之内 车辆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维修费用找交通部门报销.
第三,赔偿我这么长时间改换交通方式的费用,或者我把车租出去的应得利益。
尊敬的网民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交管部门一般是要扣留肇事车辆的,或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提取车辆。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