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纠纷的事实,证据为核心
1、书证是证据之王,其他证据类别很难推翻书证。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与书证向冲突时,根据证据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书证。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其他证据非常充分,并且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确实反映了客观事实,可以考虑否定书证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运用其他类别的证据推翻书证是比较难的。
2、口头交易,应当具有时刻留取证据的保护意识。如二手房/商品房买卖中有很多口头承诺,由于这些承诺没有被固定下来,今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很有可能产生纠纷。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尊重事实、调整思路,切忌自以为是
第一、正如以上所讲的,诉讼过程中的事实是有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没有证据,所谓的事实是不能被认定的。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切忌要注意自己对“事实”这个概念把握,一定要与审判要求的事实相吻合,也就是必须有证据的存在。
第二、如果在诉讼中发现自己的思路或者做法偏离了事实基础,或者偏离了诉讼要求的事实要件,就必须及时调整思路,纠正自己不正确的维权思路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及时有效咨询,需求专业支持
每人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对一些法律事实的认识也是各自有各自看法。这就形成了在维权中应当对事实基础把握何种观点,对法律规定如何理解。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有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时“代通知金”的规定,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但很多当事人在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主张每年2个月的赔偿金之外,还主张“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的补偿,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是相矛盾的,不可能同时适用。而作为当事人认为此条款对自己有利就去争取,并且寄予很大的希望,当该项主张没有得到支持的时候,认为裁决或判决不公平,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所以,当自己维权时,如果在关键环节涉及到专业领域,应当咨询专业人员,由专业人员在此类知识方面给予支持。例如关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需要先咨询质检部门、出现标的价值纠纷时应咨询物价或者评估部门、医疗问题咨询医疗专业部门。只有经过专业指导之后,才能判断自己维权的范围、实现的程度、胜诉败诉比率。
◇客观分析利弊;平衡各方权益
维权应当持有一颗平常心,尤为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因为证据的匮乏或者依据不足而导致维权目的不能百分之百实现,所以维权不能过分地执着。首先,应当冷静地对自己维权中,整体案件事态进行分析,找出自己不足之处或者依据匮乏的地方,客观地看待这个事件;之后,再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是哪些,固定好自己主张,不要将自己应得到的由于操作不慎而丢失;最后找出对方不足之处,综合分析,这样就能在维权中衡量各方的权益利弊了。
需要提示:最不可取的是,仅看到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或者仅看到对方不利的方面,没有客观分析、衡量双方权益,也没有去衡量裁判机关的可行性。例如,员工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基于法律规定又主张由公司为其缴纳。实际维权者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社保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执行的,所以此类主张可能因为客观不能实现而裁决不予支持。
【本文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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