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打官司越告不赢,为什么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还是争不出个理?
解析:
实际在自我维权过程中,和多情况都是因为自认为都懂、全明白,不去咨询专业部门;有的就是拿着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理解的意思去主张权利,还特别强调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们清楚,法律和与法律相关的诉讼、程序的形成,很难无师自通,需要专业人给予帮助。在自我维权过程中,相对比较难的就是有一些法律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或者知悉,否则很容易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而导致诉讼胜败的倾倒。为此律师提示:
(1)生效的法律文书当证据,其重要程度容易被忽视---如以此判决作为证据,去打彼案件,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胡打官司,乱告状”反而将自己陷于被动----如一个事实做了N个诉讼,以不同案由不立案,结果是越打越不利。(3) “慎战”与“备战”的思想融入到诉讼实践中,注意双刃剑的风险!
如今很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将自己的理由表述得非常详尽,认为自己的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但最后法院所做的判决和自己追求的结果却存在一定差距,很多维权者对此不能理解。对此,根据以上分析的内容做一些总结。
很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尤为是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必须将自己的理由表述得非常详尽,但忽略了维权过程的核心是证据问题。在日常的生活中、工作中,人们已经习惯运用语言沟通来处理各类事情,但是在法律范畴内的事件处理必须以证据来作为主要内容以此维权。所以,在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维权者)不能理解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为什么和自己追求的结果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差距甚远。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很多当事人在维权或诉讼中,大量陈述事情的经过,而且描述的非常细致,不仅如此,还在自己是否占理的问题上大量展开论证。当然,事实陈述和论证依据固然重要,但是一切事实和论据是否被法院认定,其基础必须是以证据存在为前提。而当事人经常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尊重客观事实”,有的还引用法律专业用语“以事实为依据”。熟不知审理案件中所谓的“事实”是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的事实,仅是单纯的客观存在而不为人知的事实是不能够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的。所以,在维权中过于强调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不重视证据的存在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在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不懂得证据的严重性,随意在一些书面的合同、协议、确认书以及一些文件上签字,而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在很多案件中,当对方拿出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时,这一方的当事人总是在强调,这份文件是在“什么什么”情况下签署的。例如,当被逼无奈只能签字、当时不允许我更改条款、当时不签就买不成、当时不签我就拿不到钱等等。但是诸如此类的解释或者说辩解的理由都不能将已经形成的书面证据否定,这就是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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