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乡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3%
2011年4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
2007年,我国选举法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2%。”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重新修改,并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主平等原则,体现当地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之需,河南此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对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予以明确。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3%以上。”
点评:提高立法机构中的妇女比例,这是中国已经做出的国家承诺,但多年徘徊不前。在这种情况下,从基层开始,先行一步,如果能带来自下而上的递进改善当然善莫大焉,即使不能,也是在创造属于基层民主本身的成果。毕竟,民主的活力首先应该在基层,而且,只能在实践中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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