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在津沽首府买的房子,订的合同是12月31日交房,昨天通知房子得延期,赔偿按合同上约定的按当期贷款利率赔偿。可是因为开发商延期,我得继续在外边租房住,每月1600元,我想问一下,房租费是不是也应该让开发商赔,因为是他们给造成的损失。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对这种情况的解释不知真假。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请您根据合同约定核算一下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小于您的1600元租金,您可以追加该部分损失。但是两部分是不能合计索要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秦刚 律师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