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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叶玲玲
提问时间:
2011-12-2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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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违反厂方规章制度遭辞退能否得到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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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2005年4月14日进厂做到现在,合同期满在2013年9月。现在厂里在想方设法找理由裁减人,于是便找员工毛病这样违规,那样违纪,第一次记过,第二次记大过,三次辞退。他们要找这样那样的理由很简单。我想问下如果我没给厂里造成损失,只是上班时间离岗回了宿舍加件衣服就被辞退。这样能否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赔偿,像我现在这种情况做了6年应怎样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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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12-22 16:18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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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叶玲玲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厂方有权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或者告知,而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劳动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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