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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月只    提问时间: 2011-12-20 13:31
 标题:公司在四年半到期未给续签合同
内容:

    我是一名部队随军家属,1971年10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 我是2007年8月1日上班到现在。兢兢业业。无过失。在本月续签合同时未签合同。

    咨我该如何争取自己合法保障?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12-20 16: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月只网友:

  您好,就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不论是否与您续签,都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支付您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共计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公司不同意支付,您可搜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张雄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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