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现场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旁听了本案,他认为,本案虽为个案但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就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职业打假高度商业化
调查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也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目前,职业打假已高度商业化,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角度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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