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
李某、刘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于2007年2月1日从李某、刘某某处借款6万元,并约定2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刘某某多次催要,梁某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刘某某遂于2010年7月,将梁某某、朱某某夫妇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2010年7月1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0529号民事裁定书,将梁某某所住的(产权人系其妻朱某某)位于蚌埠市某区的房产(该房曾于2009年10月15日被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于同年7月27日对该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2010年9月10日,李某、刘某某与梁某某、朱某某经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由梁某某、朱某某共同偿付李某、刘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6160元的协议。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向梁某某、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履行义务。但梁某某、朱某某一直未履行。2011年3月23日梁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保证在2011年3月30日前支付所欠借款本息。但是,到期后梁某某未履行承诺。2011年5月9日,案外人朱某到执行法院反映,2010年12月20日梁某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梁某某以24万元价格将该处房屋卖给他,并向梁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朱某向执行法院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梁某某在明知其所住房屋已被禹会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24万元的价格将房屋私下变卖给朱某,且朱某给付梁某某首付房款的16万元,梁某某将其中的11万元用于偿还该房的银行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仍没有履行还款承诺。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11年5月1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梁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梁某某便于当日交纳执行款142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1年5月31日传唤梁某某到案。梁某某的亲属又于2011年6月14日代替梁某某给付执行款110000元。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梁某某明知财产被查封,却故意予以变卖,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委托家人主动履行了执行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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