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被执行人隐匿存款
姜某等申请执行费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姜某等12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费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属同一起交通事故),各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潜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并案执行,于2011年6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按规定期限自动履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针对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执行人员立即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对三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车辆登记部门的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部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6月27日,执行人员前往桐城市,对被执行人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执行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虽在银行开立了账户,但近一年内既无交易记录又无银行存款。执行人员又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有113台挂靠车辆,每月能收取11万余元的挂靠费。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对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账目进行调查,责令该公司负责人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场接受询问、查对账目。在等待财务人员到场的过程中,执行人员一方面继续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另一方面不动声色地在财务室的墙上、办公桌上甚至废纸篓里寻找其开户行及账号等有价值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在出纳员废纸篓内发现了几片被撕碎的银行凭证,于是悄悄地将这些碎片带出财务室,经过细心拼接,这张银行凭证虽不完整但尚能反映账号及户名,是以公司出纳蒋某名义开的户。于是,执行人员迅速凭此信息到银行进行查询,查出此账户有存款余额11万余元,且前两天该账户还转出18万元,执行人员对这18万元所汇入的账户进一步深查,该18万元汇入了该公司的另一职工账户上。执行人员通过公司负责人对出纳蒋某家庭收入状况进行了解,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初步判断该账户存款属于公款私存。执行人员决定对公司财务室进行查封,保全证据,确保查明真相。同时,不失时机地向公司负责人宣讲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讲明公款私存的违法性、违规性。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规避执行的事实,并积极筹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位申请执行人已及时领到全额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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