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5月21日,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货款人民币133365元,案件受理费3017元、保全费1191元,合计420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009年9月1日,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另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货款165065元(其中50000元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月21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010年4月19日,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魏某某所欠承包费65000元,赔偿款10000元,承担诉讼费2160元。2009年5月4日,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二、被执行人反规避执行行为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分文未付,倪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分别于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4日、2010年6月2日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共欠案款以及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合计346513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县人民法院依次向李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因倪某某申请,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对李某某的一处住房予以查封,并于同年3月9日向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将该裁定送达给李某某。2010年10月20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该被查封房屋。在评估过程中,执行人员才得知,李某某已于2010年9月27日办理了房产证,且已将该房于2010年10月11日以48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鲍某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已予以办理过户。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经过开庭审理,和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仍然把已被查封的房屋变卖,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因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未经法院允许,对法院查封的李某某名下的房产未尽协助义务,擅自给予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之规定,责令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十日内追回该房产,若逾期不能追回,裁定承担483400元的损失赔偿责任。2011年7月18日,执行法院裁定第三人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于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483400元。现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已支付了483400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