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所居住的地方在9月份说要拆迁,一个多月后,又说不在列为拆迁范围,改为由房管站征收,但相关政策按周围的拆迁政策执行。过了一周房管站又贴了一个通知要求我们将一户一表、防盗门、有线电视、照明灯具等屋内外自己安装的设施全部留下,而且不予以额外补偿。同时周围拆迁的居民楼这些设施是可以自行处理的。我们咨询了所在地区的房管局,还是说我们这里属于拆迁片,但房管站说是征收,这样也就不能办理拆迁证。
我想问一下,让我们留下这些设施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支持。如果在在我们搬走后,他们将房屋出租几个月后再拆迁,这样是不是损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
尊敬的网友:
首先要确定房管站对于征收您房屋的合法性,至于要求您留下非房屋配套设施属于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