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天津市郊县人)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现在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如何要求县卫生局回避,申请市卫生部门做事故鉴定?
尊敬的网友:
若疑似医疗事故建议您提起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保证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