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意见稿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怎样看待这一规定?
刘伯红: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哺乳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女职工可以晚来或早走一小时,另一是将每日一小时折算成产假。但考虑到现在交通拥挤、住房分散,1小时的哺乳时间太短,可以考虑延长女职工每日哺乳时间。
刘明辉:每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更利于妇女生育后的身体恢复和孩子喂养。国家可以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来更好地对此进行执行。
记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有哪些进步?
刘明辉:这一规定,是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的。原规定出台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已经严重滞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与生育保险相衔接。此次规定明确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承认了生育具有的社会价值。所以说,这一规定是与时俱进的,也是意见稿中比较突出的“亮点”。
记者:对于晚婚晚育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中有相关条款。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您认为是基于怎样的原因进行的删改?
刘明辉: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再有,或许也有出于担心产假时间过长会影响企业录用女性的原因。产假待遇由单位承担已经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因此,这一条款没必要保留。
记者: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但也有人质疑或会导致企业性别歧视更加严重,对此,应如何避免?
刘伯红:许多企业和单位在招收员工时首先从效益和成本问题考虑,尽量避免招收女员工,这就造成了招工中的性别歧视。而现在的税收政策是只奖励纳税多的企业,对大量招收女职工的企业却很少进行奖励。其实,政府可以按照招用女员工的比例以返还税收的方式予以奖励,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性别歧视现象。
其次,要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给予刚性力度。一方面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得再周详和再完善,也需要依靠具体的部门和人来执行,另一方面对拒不执行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如何处理也要作出规定。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更应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因此,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应具有刚性,对执行不力和违反规定的现象要有惩罚条款,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记者:对意见稿还有哪些方面的建议?
刘明辉:建议增设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绝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创设了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国家立法显得滞后。此外,“防重于治”是世界性反性骚扰立法理念,域外有成功的经验。国内的诸多判例显示出事后救济成本过高。不仅举证难且风险高,胜诉难且赔偿少。而且会受到报复,承受偏见所形成的舆论压力,甚至使家庭成员受牵累。因此,在单位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建议增设配偶“生育护理假”以满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特殊需求,同时兼顾男性的权益。各地为鼓励晚育设置了三至三十天的“生育护理假”,本条例可以吸取这些经验,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生育护理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