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2011年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该房产已过户至我名下。目前发现原房主欠暖气供热站将近2000元供热费(所欠为2000年至2005年费用),其在出售房屋之前已将暖气办停,我们曾经询问过原房主暖气是否欠费,她说不欠费,但现在发现事实不是这样。
现在供热站说如果不把欠费补齐,不能给我办理暖气过户也不能恢复供暖。请问,供热站有权向我索要原房主所欠下的费用吗?我如果起诉原房主主张让其将所欠暖气费交上,能胜诉吗?相关法律依据能否详细说一下呢?谢谢!
你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房主违反与供热站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欠缴的供热费应当由原房主承担。若起诉的话请收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