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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阳光心情    提问时间: 2011-07-05 11:34
 标题: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被维护
内容:

    你好,我与原单位于2010年9月发生劳动争议,他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是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停发了工资,合同应至2011年4月1日止)。2011年1月19日仲裁结果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单位提起诉讼(期间故意给法院留下我的无效联系地址,致使延期许久开庭),现在审判结果还未出来,我想问,我可以主张2010年9月29日至现在的工资及保险吗?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7-05 16:5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否能主张2010年9月29日至现在的工资及保险,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若法院判决在劳动纠纷中单位应负全责,则单位应当支付您在此期间的工资及保险。若双方都有责任的,则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请您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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