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校里的一个承包商租了铺面,而这铺面是在学校里新建的,后来了解到这是不在规划之内的临时建筑,请问:1,这样签的租赁合同有效吗?另外,当时交了3万块喝茶费给承包商,没有收据,另一租户有开一张普通便条,内容大致是“XX收到xx3万元,有效期16年”,请问:2,这样的便条有用吗?到时不租了,能争取退还吗?承包商原本说可以租十六年,先四年一签,以后两年一签,合同不平等,如果在合同期内学校收回,也没有一点赔偿,没有一点保障;请问:3,这样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有效吗?承包商在我的合同最后补这句“在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有16年经营权”,但这句话,在承包商那份合同上没有补上,他说是对我承诺,我这份有就可以了,请问:4,最后补这句对我有用吗?有什么用?
有点复杂,请好心的律师耐心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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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阿良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经做了答复,此次是重复的问题。不知赘述。
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