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的一名村民,村子的土地被卖并建成了开发区,为了保证各户村民得正常生活,村子决定每月付给每个村民一些口粮钱作为补偿,而我的爱人作为村民的一员至今未能得到任何补偿。诉诸法院后,法院对此不予立案,并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无奈向您求救。
西青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同时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西青区人民法院在决定不予立案的同时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了我们投诉无门,难以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我们已经在可以寻求的救济范围内做了全部的努力,仍难以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对上述事实进行调查,我们将全力配合,以期最终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敬待您的回复
尊敬的王洪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您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以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