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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0年1月,李某在某购物网站上订购了羽绒服。双方约定:货款1500元经由网上银行支付。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时,李某不在,便告知快递员将包裹带回,转天其亲自去取货。然而,快递员称包裹已由一位姓王的邻居签收。李某回家后,四处找寻签收包裹的邻居王某,但终未找到。李某遂与快递公司协商,但快递公司称该单子已经签收,概不负责。同时,购物网站卖家认为货已发出,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调解结果】
双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了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李某1500元。
【律师评析】
网络购物的虚拟化,买卖双方并无实际接触,一旦出现纠纷,对消费者的维权造成很大的障碍。本案即是一起由于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是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李某的损失。
认为,本案存在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该由网络卖家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然后由卖家再向快递公司进行追偿;但是本案的最终结果是达成了调解,并由快递公司直接赔偿李某1500元,最终实现了对于消费者的赔付。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维权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消费者李某通过网上购物与网购卖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网购卖家又与快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由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诺将货物送至收货人,即买方李某家中。因此,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例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
其次,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角度来看,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李某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即已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网购卖家交付义务是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将货送到买方家中,由买方签收,但网购卖家的交付义务尚未完成。在运输合同中,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已支付运费,并与快递公司约定将货物送达至收货人家中。但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并且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结果导致真正的收货人没能收到货物,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所述,对于网购卖家与快递公司各自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网购卖家因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而快递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交由非收货人签收,未完成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常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追究网购卖家的违约责任,然后,网购卖家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快递公司间的合同关系,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
案中,处理的最终结果为直接由快递公司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实际上是绕过了网络卖家这一环节,节省了诉讼成本,却达到了同样的解决目的。这也为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中遇到损失时进行维权,提供了更有效的方式。即在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时,既可以向卖家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 关珊珊 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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