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直击
方一求改死缓
昨日庭审中,方一不再像一审时那样沉默,而是向法庭陈述了“被害人行为也是导致他死亡的重要原因;归案后我主动如实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等观点,并请求改判死缓。
辩护律师王亚林也提出“应改判方一为死刑缓期执行”的观点。不过,检方一一进行反驳,并提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的观点。
方一:被害人也有责任
在陈述上诉原因时,方一说,被害人李某家门口随意堆放的垃圾导致两人发生激烈的纠纷,并最终酿成大祸。
方一说:“我的身材与被害人李某的身材相比相对瘦弱矮小,我们两个都是没有经过格斗训练的人,在没有任何器具的情况下,徒手想致对方死亡是非常困难的,在打斗的过程中致其死亡完全是意外,并不是我的本意。”
方一还表示,被害人紧咬他的手指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被害人李某紧紧咬住我的右手中指和环指不放,我才会因为剧痛难忍而掐他的颈部,虽然我掐他颈部的行为方式非法,但这是正常人的防卫本能。所以,被害人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辩护律师:应改判死缓
昨天,为方一进行辩护的,仍然是他的一审辩护律师王亚林。据了解,二审方一原本没有请律师,省高院出具了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亚林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过程中,王亚林说,“方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不是立即执行。”特别是在谈到“量刑应当把分尸作为侮辱尸体罪来对待,而不应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时,王亚林说:“侮辱尸体罪的法定刑是3年。按照方一杀人的定刑可以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不应当因为再加上3年就把一个人判死刑。应当给方一一个重生的机会。”
公诉人:一审量刑适当
“方一的平时表现好,但与犯罪情节相比较,不足以成为从轻考虑的理由。”公诉人在辩论中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起因是仅因为垃圾,后果就是杀人分尸,犯罪后还逃逸,这样的手段、态度都足以说明,方一在企图逃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庭审中,公诉人反复强调说。
【案情回放】
去年3月28日,因为垃圾堆放问题发生纠纷,家住合肥市教师新村、在省城某著名房产公司任财务总监的李某被楼上邻居方一杀害。方一还残忍地将李某分尸。
逃亡了两个多月后,方一在东莞被合肥警方抓获。
去年12月9日,合肥市中院判处方一死刑,立即执行,方一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
“我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如果判我死刑立即执行,我愿无偿捐献我的器官。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省城“教师新村碎尸案”二审在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身为语文老师的上诉人方一,相比一审开庭,声音大了很多,他请求法庭判他死刑,缓期执行,给他一个回报社会、弥补被害人家庭的机会。据了解,一审中,合肥市中院判处方一死刑立即执行。由于案情重大,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变之反差】从不敢抬头到冷静辩解
该案一审开庭时,“头次过堂”的方一显得过于紧张,根本不像昔日的方老师,而是像个“小学生”,不仅声音低弱,而且不敢抬头。
昨天的庭审中,方一的表现跟一审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略带家乡口音的方一一字一句清晰地表达着上诉请求,他列出了5条上诉理由,他告诉法庭,他主观上并没有杀人故意,属于无预谋犯罪;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这是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案件,跟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他的分尸行为应进行符合法律和法理的刑法评价;他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
“请求法庭判我死刑,缓期执行。我愿意在监狱里向社会、被害人忏悔,弥补对他们的伤害。如果判我死刑,我愿意捐献器官”。方一还没有念完上诉状,便激起了受害人家人的激烈情绪。
“10日下午,我在会见方一时告诉他,这是他最后的机会,希望有什么能大声说出来,为自己辩护。 ”为方一提供法律援助的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在法庭上解释了方一不一样表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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