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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周鸣    提问时间: 2011-02-11 20:52
 标题:开发商不给业主办理产权证
内容:

律师:

    您好!我是天津市蓟县山倾城一期小区的一名业主。我是在2005年购买此小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的开发商是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由于此公司倒闭。现在由路劲地产集团接受此小区的管理权。但是至今整个小区都未办理产权证,请求律师帮我解决此问题。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2-12 21: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鸣网友:

    您好!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办理产权证,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律师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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