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沙亚峰2011年1月27号早晨骑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对方骨折,本人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然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的路口拐弯刚好和我撞个正着.对方没打转向灯也没鸣喇叭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请问是谁?我该付怎样的责任?希望你们能帮助我给我解答一下!
尊敬的沙亚峰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您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