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感言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要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老人名下,那么不属于共同财产,不需分割。如果是登记在男方名下,而登记时间早于他们结婚登记时间,那么也是婚前老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