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建伟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确实是商品有问题,您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据实赔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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