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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韩菲菲    提问时间: 2011-01-18 15:19
 标题:咨询合同解除的问题
内容:

    我们是某超市负责某商品的促销员,我们均与商品代理商签订合同,而未与超市签合同,由公司发工资,超市只收取我们的管理费。近期由于频发丢失事件,超市内又有保安及监控,丢失后,我们及时报告超市,超市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回放监控录像仍没有发现丢失物品,事后要求我们赔偿,否则将逐个立即开除。而且公司不予安排工作。请问,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否可以将其诉至法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1-18 20:37    是否超时:

尊敬的韩菲菲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们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超市员工,故超市无权按照处理超市员工的方式对你们进行处罚。另外,如果因为你们的过错造成超市损失,超市可以向你们追偿也可以按照超市与公司的约定向公司追究责任。但超市向你们追偿时,应当就你们的行为存在过错、超市的损害、你们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们认为公司在与你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育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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