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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李长吉    提问时间: 2011-01-18 13:50
 标题:咨询一个劳资纠纷的问题
内容:

    你好,我从2010年2月23日到8月25日在一家电子厂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期间公司没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保险,前段时间以公司出现不良为由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我开除了,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还有就是我的工作证,工资条等都没有公司的印章,我该如何证明我在这个公司呆过?(我们发现金)。还有就是他们听说我要维权,就统计了近3个月的不良,按照他们的价格算出来总计有5万,说是让我赔偿,这个合理吗?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1-18 20:36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长吉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如果您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   一切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即便是复印件也是证据,只是证据力上略有差异;

3.   如果由于您的过错为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有权向您主张赔偿,但企业需要证明您的过错、企业实际损失数额及您的过错与企业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育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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