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 您好 !
我们于2009年9月份在静海天水印象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交房时间是 2010年3月31日。
购房合同上对于开发商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是 万分之0.5 与国家规定的相差甚多。
购买房子时,房屋主体已施工完毕。只剩下一些配套工程包括水、电天然气等。但是截止到现在后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期间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在业主的多次联合找政府的情况下施工了两个月,前些日子,又停工了。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
如果房子一直停工,成为烂尾楼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能复工,对于违约金怎么算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话,与国家相差太多该如何处理?
通常对于烂尾楼都是怎么处理的?会不会一直放在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请您耐心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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