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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孟丹    提问时间: 2011-01-17 17:53
 标题:购房违约金及烂尾楼处理问题
内容:

    律师 您好 !

    我们于2009年9月份在静海天水印象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交房时间是 2010年3月31日。

    购房合同上对于开发商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是 万分之0.5 与国家规定的相差甚多。

    购买房子时,房屋主体已施工完毕。只剩下一些配套工程包括水、电天然气等。但是截止到现在后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期间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在业主的多次联合找政府的情况下施工了两个月,前些日子,又停工了。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

    如果房子一直停工,成为烂尾楼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能复工,对于违约金怎么算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话,与国家相差太多该如何处理?

    通常对于烂尾楼都是怎么处理的?会不会一直放在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请您耐心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1-18 20:4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孟丹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对于商品房预售取得的资金用途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所谓“烂尾楼”的情况。如果开发商到期不能向你们交付房屋,你们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2.   违约金有约定的,如果不与国家的法律或法规相抵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算。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合同向对方违约行为给您带来的损失,您可以向法院要求上调违约金比例,以弥补您的实际损失。

3.   烂尾楼仍属于开发企业的资产,开发企业可通过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处置。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育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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