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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庄兰    提问时间: 2010-12-27 14:37
 标题:本人在超市摔伤,请求您的帮助
内容:

    本人在便利店购物时,被标识不清、上下瓷砖颜色一致的高台阶绊倒摔伤,导致肋软骨损伤,卧床治疗至今。当时超市工作人员在我身后随行,并未提示前方脚下有台阶,因为台阶与地面的瓷砖颜色形状一致不能分清,地面提示字体过小不醒目,导致本人摔倒。(前期与便利店的人员商讨过,我只想要回我看病的800多元钱,并不想讹人。但是自从我摔伤到现在也没有见到老板过问此事,只是工作人员对付我,说只能担负300元钱。而且还拿律师吓唬我。)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责任怎么判定,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出相应的赔偿?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0-12-27 17:36    是否超时:

尊敬的庄兰网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超市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律师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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