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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杨军    提问时间: 2010-12-24 10:51
 标题: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内容:

    我们是北京铁路局天津电务段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外派协议去外地工作,一年签一回合同,走之前说是工作岗位不变,享受现岗位待遇。可是去年单位把我们的岗位变了,变成了三产,以前是主业,主业涨的钱也没给我们,也未与我们协商。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0-12-24 18: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杨军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另外,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您所描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您与单位所签的外派协议采用每年签一次的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在没有与你们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调整你们的工作岗位,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综上所述,建议您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您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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