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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郭振伟    提问时间: 2010-12-22 15:05
 标题:农村调整土地承包费的法定途径
内容:

    律师:您好 我是农村养殖户,经过和当时村委会协商,从2004年起承包了我村养殖小区内一部分土地用于养殖,承包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标准交纳承包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2010年5月,现村委会以生活水平提高和村‘‘两委’决议及村民代表表决结果为由,要求我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的做法合理吗?我如何维权? 谢谢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0-12-22 16: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郭振伟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你之前承包村委会土地时,由于书面合同也是今天造成你被动的原因,但你虽没有书面合同,你可以用其他证据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承包协议,而且条款是什么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承包合同的条款。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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