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顾学维网友:
您好,对您受到的光污染困扰,我们表示理解。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但对此,并非束手无策,有关法律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你可以先行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环保机构反映,提出责令光污染单位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的请求;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该单位停止侵害、赔偿给您造成的损失。
如有问题,请再留言,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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