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翔宇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您咨询的韦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执行期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如有其他问题,请再次留言,我们会提供帮助。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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