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0001483623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该规定确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亦即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享有无过错的受偿权利。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而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您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关于赔偿的数额,要视您在此次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和对方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而定。另外,您自身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如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再次留言,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伟政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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