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东青: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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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20-11-16 09:57:37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出资人和受托人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呢?

  连东青:《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工作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出资人机构落实和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四个不变”呢?

  连东青:一是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既是出资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门、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后,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涉及股权管理的重大事项表决要经财政部门同意。三是执行统一规制不变。集中统一管理必须维护规则、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撕口子、开天窗”,避免出现国有金融机构“两头靠、两头套”、相互攀比、钻政策空子的现象。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无论受托机构是哪个部门,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其他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主持人:下一步,我们对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安排呢?

  连东青:我们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认真履行好《规定》明确赋予的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抓紧健全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一是开展产权登记专项行动。按照财政部部署,研究制定我市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任务节点和时间要求,按照摸清家底、分步实施、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会同受托人以及相关部门,组织我市相关金融机构做好产权登记,确保按时完成全市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快构建和落实全流程的基础管理制度,研究基础管理、绩效考核、股权董事、重大事项管理等管理规定,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权责清单。财政部门在《规定》明确的出资人职责与受托人职责基础上,应就产权管理、财务监管、经营预算、收益收缴、重大事项管理、业绩考核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列明工作清单,并对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分别列明具体工作要求。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连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解读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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