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东青: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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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20-11-16 09:57:37

  主持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包括哪些呢?

  连东青: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对国有金融机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规定》明确,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同时,承担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探索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等工作。

  主持人:连局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职责是什么呢?

  连东青: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充分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但受托人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科学、规范设置管理金融资本的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既管金融资本又管实业资本的原则,避免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管理交叉、风险相互传递、相互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受托人应注重推进董事会建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主持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连东青: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也就是出资人机构要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二是收益管理。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优化资本配置。三是财务监督。财政部门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内外协调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推动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五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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