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延辉:天津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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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08-10 15:19:30

  主持人:我市在“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祖延辉: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等2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制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变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施办法,为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做好股权变更、分红等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对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文件规定“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国内企业,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份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我市在“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方面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祖延辉: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明确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这一条政策是针对软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类项目等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比较低、试验耗材比较少的智力劳动性的密集项目,提出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的管理方式,明确“绩效支出比例可占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经费花不了、课题组成员拿不到、承担单位也用不了”的不合理局面。

  二是“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这一条是针对调研中科研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明确“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三是细化补充了“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在国家政策“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并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在稿费和版税等方面的成果性收入”。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祖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我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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