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延辉:天津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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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08-10 15:19:30

  主持人:在“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方面的具体政策是什么呢?

  祖延辉:在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方面,重点提出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4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细化补充了3条:一是“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明确提出绩效管理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对高校、科研院所适度倾斜。二是“建立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明确提出“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教辅助等岗位,建立分类评聘、晋升、绩效奖励等标准,不将论文等作为评聘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教学业绩、教研成果、教学创新、公共服务等指标权重,将科研和教学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评价、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内容”,对不同人才岗位建立分类考核标准。同时着重对青年科研人员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规定,文件中提出“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要向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倾斜。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研究员)”。三是“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提出探索实施国有企业管理、技术“双通道”晋升制度,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同等的地位和薪酬待遇。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企业科研人员进行激励。

  关于“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这项措施是完全落实国家政策,即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主持人:我市在“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祖延辉: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明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下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文件明确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三方依法依规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待遇、报酬与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事项。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并可以依照约定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金、绩效奖励等报酬或者领取企业年薪,同时享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

  二是“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着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这一条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对离岗科研人员的待遇、职称评审、保密、成果归属、以及退休和返岗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与离岗科研人员以协议方式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离岗科研人员、相关企业三方以协议方式明确相关权属和收益分配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返回原单位的,可提前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三是细化补充了“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提出“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管理办法,对有关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规范兼职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并报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项目涉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关企业三方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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