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祖延辉:我市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的同时,重点结合我市科研人员关注的问题和需求,更加强调政策能落实落地可操作。具体来看,我市的《实施意见》有五大特点:
一是突出导向性。《实施意见》明确要形成我市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目标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这样一个良性循环。
二是突出集成性。201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围绕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此次《实施意见》的起草,在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的同时,也对此前我市文件中涉及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方面的政策进行了纳入和集成,解决了调研中高校院所反映的相关改革举措一定程度上存在政策“碎片化”的问题。所以说《实施意见》既是一个政策组合,又是一个完整的分配体系。
三是突出针对性。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四是下放自主权。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上充分的调节自主权,明确了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以及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而且还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权,并提出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五是突出长期激励。提出“强化高校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企业科研人员进行激励”,“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等。
主持人:祖主任,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方面我们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呢?
祖延辉:这个方面目前有4条具体政策措施。其中两条是天津特色的政策,两条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
一是“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文件明确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同时明确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等三类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是结合《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推进实施,明确提出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并且可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提高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
细化补充了2条:一是“落实高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自主权”。提出试点施行市属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高校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制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二是“落实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在国家《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提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