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玉贵: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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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文婷 2016-08-26 09:54:55

  主持人:好,那么《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是怎样规定的呢?

  岳玉贵: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出发,同时吸收了房屋、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实践经验,列专章对不动产资料的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规定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范围、登记机构的保密责任等。《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范围及查询需提交的材料,对哪些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哪些内容,应提交什么要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条例》第七十条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进行了规定,保证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

  主持人:岳总经济师,《条例》对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

  岳玉贵:《条例》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针对商品房开发建设中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影响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地合并登记前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形以及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地登记的问题做了实事求是的规定,有利于明晰权利人的财产权。《条例》第五十九条针对登记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入住满两年、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赋予购房人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明确了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指界办理登记的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为下一步给购房人办证创造条件。《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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